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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质证与采信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41569 次浏览 | 分享到:

(3)第三方标准同比例法
《北京高院解答》第十三条中规定: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四)工程竣工结算“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观点
《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00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复函认为: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推论出,双方当事人具有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1、如何理解当事人约定的形式,能否在合同签订后另行约定、能否默示约定?
大发房地产公司与精细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法院民一庭编辑《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4辑中《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由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三部分组成,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并经5方验收合格后,向业主报送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业主拖延审价,致使工程结算无法继续进行。
在此种情况下,施工人向发包人发出了经公证的紧急催款函,并约定了审价期间。此函性质为要约,发包人签收此函即为承诺,视为接受函示内容,成为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受此函内容约束。
2、如何理解“不予答复”的形式?
湖北玉立华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宜轩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第一房屋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宜轩公司在签收结算资料后至本案诉讼中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向玉立华隆公司提出结算资料欠缺竣工图而导致对结算资料无法审核,进而对玉立华隆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了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玉立华隆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半年之后进行的部分工程量的核对,不能证据玉立华隆公司认可放弃双方《合作协议书》中关于结算的相关约定,也不能视为宜轩公司对玉立华隆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在双方《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异议。
3、施工合同中约定“以送审价为准”,招标文件中规定“以审计为准”如何适用?
周亮与嵊州市城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财政委托审计与司法委托审计的关系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号的答复意见,财政委托审计是国家对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的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
而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书确定讼争工程造价“以送审价为准”的诉求,法院认为该竣工结算书并非专业造价审计机构或人员制作,不能达到送达竣工结算书的证明目的,双方也未明确约定工程造价以财政审计为准,因此财政审计确定的内容对承包人不具有约 束力,法院依法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对讼争工程进行司法审计的鉴定结果明确、鉴定依据充分,以此作为定案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
(一)成功的质证观点
1、造价鉴定时双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且无法进入现场核实,鉴定意见仅依照施工方提供的施工平面图作出,故不予采信。
2、工程尚未竣工且施工合同亦未解除,承包人并无权要求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3、竣工后部分施工内容存在拆除、改建情况,诉讼中根据工程现状作出的造价鉴定结论与竣工时业主盖章确认的结算数据相差巨大,故司法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4、对司法鉴定虽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后自行委托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5、对于法院已经启动的司法鉴定,当事人以“工程造价应以政府审计报告为准,司法鉴定本不应启动”为由拒不配合司法鉴定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四、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
(一)关于计价口径的认定
《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按定额规定人工价差不作为取费基数,但约定进入直接费的人工价差应作为取费基数,法院可区分争议项目的性质对鉴定意见妥当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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