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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及其后果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3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案例:
2006年11月二建公司与三金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金公司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112万元,二建公司开工。2007年8月,二建公司向三金公司发出催告工程进度款的函件,三金公司回复称不具备支付进度款的条件。2007年9月,二建公司再次发函,要求支付进度款,否则停工,直至解除合同,三金公司未予回复。二建公司停工并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监理单位出具了工程款支付证书,但根据双方约定,基础验收合格是支付第二笔工程款的前提条件,现基础部分验收程序不到位,付款条件不成就,驳回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即使基础工程验收合同,三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二建公司解除合同也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二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向三金公司发送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其2007年9月的函件也仅载明停工,并无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维持原判。

法定解除权的成立
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
第八条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解除权的行使规则
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争议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在当事人约定,若承包方未按约定完成进度,发包人即可解除合同。现承包方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差10天,发包方是否可据此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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