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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58846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仅规定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也享有该项权利。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某全,男,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付某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亚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远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滢

  再审申请人吴某全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丰都一建公司)、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公司)、重庆市丰都县福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重庆福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82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吴某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某辉,被申请人丰都一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龙,园林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李某亚,福瑞公司和福佑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某全再审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86号民事判决书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吴某全的全部二审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依据2015年8月12日福瑞公司发出的《通知》、2015年9月11日丰都一建公司制作的丰一建司质安(2015)字第25号《工程质量安全现场检察处理通知书》、2015年9月15日福瑞公司制作的《整改处罚决定书》、吴某全书写的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一审判决认定吴某全于2015年8月29日开工正确,二审判决认定吴某全是2015年8月29日以后才开工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其认定的主要证据005-007号鉴证单是伪造的。二、原一、二审未对土石方工程量采信错误。土石方工程量客观存在,吴某全将每天的鉴证单交予业主,业主虽未盖章,但吴某全报送的工程量月报表以及预算清单里都有。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报送后未回复视为认可,此部分金额涉及138万元。三、因开工时间认定错误,导致二审对吴某全的停工损失均未认定,既不公平,也是错误的。1.停工期间的民工损失:吴某全的证据证明损失为1677133.33元,司法鉴定依据定额认定为484219.42元。2、机械租赁损失:吴某全的证据证明损失为906025.20元,司法鉴定依据定额认定为622138.53元。3.钢结构材料款:吴某全与重钢集团三峰华神钢结构有限公司定制的钢结构材料559375.07元。司法鉴定在现场已现勘标的物存在并予以鉴定,法院以定制合同中丰都一建公司未加盖印章为由不予认定,明显错误。4.项目部及集装箱费用:445509.01元,一、二审判决已认定,但二审判决计算漏列该部分金额,理应改正。5.欠付款利息:原判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太低,不能弥补吴某全的资金成本损失。吴某全主张按四倍利率计算,至少应按1.3倍予以支持。四、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项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吴某全对其承建工程的折价款及拍卖价款没有优先受偿权,属适用法律错误。2.吴某全请求判令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园林工程公司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诉求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一、二审以丰都一建公司尚未与业主进行结算为由未予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3.园林工程公司在吴某全与福佑公司、福瑞公司解除合同时,已签订四方协议承诺由其承担给付责任,这是债的加入,且已按协议支付1200万元即履行了大部分义务,一、二审判决却因未判业主承担责任,进而未判决园林工程公司承担责任错误。4.福佑公司、福瑞公司未对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对其二者应承担之义务进行改判,程序违法。补充,鉴定意见认定未签证的工程量签证单部分为71万元,虽然没有业主签字,但是实施工程建设必须完成的事宜,原审以没有签单为由不支持,对吴某全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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