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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典型案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646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典型案例:
2002年4月30日,新疆六建与天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天通公司将其位于新疆阿克苏市东大街32号环东路的阿克苏市东环商贸批发楼工程发包给新疆六建施工,合同价款暂定24,000,000元;合同价款及调整,待图纸出全,经审定后,双方根据施工图按阿克苏当地估价表做预算,按18%取费,双方确定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图纸设计变更部分按实际计算,仍按18%取费,水暖电卫按4类建筑取费 。2002年6月19日,天通公司将阿克苏市东环商贸批发楼工程对外进行招投标,并向新疆六建发出投标邀请书 。2002年7月1日,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新疆六建核发了阿地建中标字2002(14)号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价29,914,500元,并注明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书30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但招标人与投标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要求签订合同。2002年10月30日,新疆六建与天通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决算以2002年4月30日签订的合同为准。


争议焦点:

1、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明招暗定”的情形,如属于,应否认定招投标之前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是否应按照《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实质性内容变更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
3、当事人未按照《中标通知书》记载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如何承担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招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招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七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
莫志华、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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