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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成结算协议,能否启动司法鉴定?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30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在诉讼前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事后一方当事人反悔,以该结算协议无效或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实践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对于该司法鉴定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假如鉴定所得的工程造价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结算造价存在较大差距,人民法院能否以此认定显失公平,进而撤销该结算协议或不予采信?

通过对所代理的该类案件的深入分析,笔者认为:

1、若双方当事人已经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当启动司法鉴定。除非申请鉴定的一方确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所谓的“足够、充分”的证据,必须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独立举证,在启动鉴定之前就完成举证,不能倒过来将“司法鉴定报告”作为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证据。即在法院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之前,申请鉴定一方必须先完成举证义务,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该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且对证据是否充分、有效,法院应从严掌握,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即仅凭这些证据,即使没有司法鉴定也足以让法官相信,双方达成的结算协议非常有可能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该举证义务,法院才能同意启动司法鉴定,此时,通过司法鉴定只不过起到进一步印证的作用。以笔者代理的案件为例,发包人所提供的证据,根本就达不到“足够、充分”的标准,因为无论是其自行拍摄的现场照片,还是单方委托审价单位出具的二稿、三稿,均是在工程使用多年以后形成的,不能客观反映工程竣工时的情况,且工程量出入如此之大,明显与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事实自相矛盾,此类证据显然不足以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无效或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故受诉法院据此启动司法鉴定是错误的。

2、 鉴定意见仅仅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对于依据明显不足的鉴定结论应不予采信,即使采信鉴定意见,也不能仅仅以该鉴定意见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结算价差距较大为由,认定双方结算协议存在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显失公平构成的要件、撤销权是否行使以及撤销权行使期限是届满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显失公平。另外,民法注重公平,商法注重效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属于商事合同,商事主体应对自己的商业判断负责,承担商事合同固有的商业风险,故显失公平在商事领域应当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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