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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质证与采信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41557 次浏览 | 分享到:

4、四川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 号)第33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5、江苏高院民一庭|201512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第六部分“建设工程 造价鉴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既未达成结算协议,也无法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1)双方当事人就工程款数额已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4)发包人未对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符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
(5)人民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结算材料可以直接认定工程款数额的”。
6、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鲁高法〔2005〕201号)第二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问题”之(二)“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的鉴定问题”规定:
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工程竣工后,当事人双方又不能达成结算协议的,也无法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款的数额予以审定,但要防止鉴定出现过多过滥的现象。
为此会议确定了以下原则:
建设工程的造价或者工程款的数额不通过鉴定可以确定,则不作鉴定;
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要尽可能减少鉴定次数,能不重新鉴定的,则不重新鉴定;
必须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工程价款数额的,要尽可能地减少鉴定范围,能不全部鉴定的,则不进行全部鉴定。
(三)固定价合同如何启动司法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1、新增工程量是否包含在固定价承包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江苏高院意见》第九条中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重庆高院意见》第十五条中规定,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范围完工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款。
《北京高院解答》第十一条、《浙江高院解答》第 十二条:均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调整价款的当事人一方,即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的,通常会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固定价已包含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政策性调整等”。
《江苏高院意见》第九条中规定: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广东高院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建材涨价属正常市场风险范畴的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北京高院解答》第十二条规定更为科学:
首先,判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变化是否超出正常市场风险范围;
其次,查明合同对材料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再次,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最后,明确因一方当事人责任导致工期延误造成的材料价格上涨部分应由过错方承担。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3、未完工工程如何结算工程款?
(1)定额计价法
《重庆高院意见》第十五条中规定:如果承包人中途退出,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主张 按定额计算工程款,而发包人要求按定额计算工程款后比照包干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应予支持。
(2)已完工程量折算法
《广东高院指导意见》第五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如建设工程尚未完工,当事人对已完工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可将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委托鉴定,但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为基础,根据已完工工程占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的比例计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以定额标准作为造价鉴定依据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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