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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的启动、质证与采信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415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委托鉴定之前未组织双方对鉴定资料进行质证、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委托鉴定和审查鉴定人员资格。
在案件由他人承办后未及时将被告提交的异议资料复印件转交下一承办人等。
被告人曹某上述瑕疵行为,均不会影响继任合议庭及二审法院对该案的全面审理与认定以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其再提交鉴定异议证据材料等诉讼权利。
故被告人曹某审理该案的上述瑕疵行为,与原审的判决结果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能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案情简介
2011年6月30日,浙江某建筑安装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与辽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发包人)签订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
2012年2月25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2013年12月9日,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审价报告(初稿,双方均未盖章确认)一份,载明工程总造价37620788.07元。
据此,承发包双方于2014年1月8日签订《决算说明》一份,共同确认审计价款37620788.07元,优惠 1620788.07元后的最终结算价为3600万元。
扣除已付工程款及应扣除的水电费、审计费等,确认尚欠工程款为10219319元。
该《决算说明》签订后至2014年8月期间,发包人陆续向承包人支付了工程款750万元,余款约271万元未付。之后,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催讨,但发包人以工程现场存在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质量瑕疵,双方结算价格过高为由拒绝支付余款。
2014年12月30日,在催讨工程余款未果后,承包人起诉至工程所在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工程余款27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接到起诉状后,发包人又重新委托原审价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审价报告(二稿)一份,载明工程总造价为33485366.93元。发包人对照审价报告二稿认为,双方已签署的《决算说明》中的结算价格明显过高,属于显失公平,并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决算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约定承包人送审结算资料后,由发包人或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可以认定双方选择采用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审核确定工程价款。
虽然双方已经签订《决算说明》确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为3600万元,但该《决算说明》依据的是审价单位的一稿,并非最终审价结果。况且该《决算说明》确定的结算价格与审价单位出具的二稿、三稿的差距甚远,与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也相差1000多万元,故不能确定该《决算说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在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法院究竟能否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第二,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后,假如鉴定所得的工程造价与双方协商确定的结算价差距较大,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显失公平,进而撤销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或不予采信?
案例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及有关著述。
经筛选后,得到与关键词“达成结算协议、鉴定”有关的司法案例8个,涉及最高法院、江苏、江西、 北京、浙江、湖南、新疆各省。
上述案例中,有6个案例均认为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不应启动司法鉴定程序,2个案例启动了司法鉴定,但最终对鉴定意见未予采信。
观点一:双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一方申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2期
“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绵阳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经二审认为:双方签署的《退场清算协议》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因以此为依据确定涉案工程款,本案已无须对涉案工程款再进行鉴定。
(2)江苏高院(2014)苏民终字第00412号民事判决
“江苏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格尔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该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决算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故东格尔公司负有审核的义务,造价审计只是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之一,并非法定强制程序。
东格尔公司自行审核或委托他人审核,委托什么机构审核,对审计结论是否认可,东格尔公司均有选择权。
退一步讲,即使不经过造价审计,只要双方当事人对结算价格协商一致,法律亦予以认可,现东格尔公司已经签章确认《计算项目汇总》,即使与工程实际情况有出入,也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律不予干涉。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5015号民事判决
“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远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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