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标题摘要内容
文章详情
文章列表
更多
工程质量鉴定的质证要点与采信标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2152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法院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
司法机关在个案中的裁决结果,往往结合了许多判决书中无法全部体现甚至难以直接言说的政策追求或利益考量。我们相信,即便个案中真实的裁决理由未必是判决书“言说”的裁决理由,但作为旁观者我们只能获悉这些可以在判决书中“言说”的理由,而且,恰恰也是这些可以在判决书中“言说”的理由才被裁判者当成可以对外展示的规则。通过抽取这些个案中的裁判规则,法院对于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的采信标准得以大致呈现出来:
(一)质量鉴定单位不具备造价鉴定资质,再审时可重新委托造价机构对返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
――雅鼎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华新公司有限公司、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鉴定意见】
在该案一审中,法院委托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对涉案厂房的彩钢板屋面瓦产品质量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1、经涂层和镀厚度检测,鉴定对象涂、镀层厚度均低于GB/T12754-2006标准要求,同时涂镀层锌层重量偏低,使鉴定对象的耐锈蚀性能下降;2、鉴定对象涂层有大量的铁屑颗粒物和其他污染物,使鉴定对象容易产生黄锈和锈蚀;3、鉴定对象锈蚀和生产环境因素无关;4、一幢厂房屋面彩钢夹心板返修费用估算为634551.35元(仅供参考)。庭审中,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指派鉴定人王某、陈某及工作人员杨某出庭接受了质询。经查明,一审法院依法指定的鉴定机构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中具有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也具备相应资质,但不具有工程造价评估资质。
【一审认定】
据此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认厂房彩钢板屋面瓦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需要全部返修,且每幢厂房屋面彩钢夹心板返修费用估算为634551.35元,三幢共计1903654.05元。
【双方争议】
针对质量鉴定意见,承包人上诉称:
1、鉴定依据:《鉴定报告》所依据的二个国家标准,即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T12754-2005《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是国家标准中所没有的;
2、鉴定资质:在《鉴定报告》中签字的三位司法鉴定人,均系借用其他(方圆集团、诚信公司)的高级工程师,并且这三位被“借用”的鉴定人也均无“司法鉴定执业证”。
3、鉴定工具:检测彩钢瓦质量的工具--日立S-4700扫描电子显微镜,既无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又无年检合格证。
4、鉴定取样程序:《鉴定报告》鉴定对象为1-6号六幢厂房的屋面彩钢瓦质量,但《鉴定报告》仅对1、2号二幢厂房进行取样鉴定,并未对另外四幢厂房的屋面彩钢瓦质量进行鉴定。但是,原审判决却认定另外四幢厂房的屋面彩钢瓦质量亦均为不合格。
5、鉴定意见:《鉴定报告》更换全部屋面板没有设计院出具的设计意见,屋面彩钢瓦夹芯板虽表面生锈但实体仍是完好的,原审判决认定全部更换没有设计依据和科学结论作为证据。
针对承包人的上诉意见,发包人辩称:
1、关于鉴定依据的笔误问题。原审法院在开庭审理时,鉴定人员应原审法院的要求出席法庭接受了质询,质询时鉴定人员已经表明系笔误,并作出了说明,不能以笔误而否定鉴定报告。
2、关于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原审中,由于三方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协议,原审法院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选定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庭后又对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和资格进行审核,在判决书中认定具有鉴定资质。
3、关于鉴定检测工具的问题。承包人认为检测彩钢瓦的工具日立S-4700扫描电子显微镜既无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又无该仪器年检合格证的上诉理由,仅是自己的一种推测,鉴定人员作为高级工程师理应会使用该仪器。
4、关于鉴定取样程序的问题。原审庭审中承包人认可六幢厂房的彩钢瓦质量一致,都是从一个厂家购买的,且鉴定机构多次要求承包人提供买卖合同、发货单、检测报告、质保单等资料,但其一直拒绝提供;而且,鉴定人员在现场取样时对取样标准三方当事人均签字予以确认。
5、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应经设计院审核的问题。庭审中,出席法庭的鉴定人员明确表示,由于锈蚀已经深达基体,除进行全部更换屋面彩钢瓦外,没有其他修复办法。鉴于屋面彩钢瓦是全部更换,因此不需要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相反如果是进行局部维修倒是需要设计单位的维修方案的。
【二审认定】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委托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对彩钢板的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且其在鉴定过程中派遣专业人员,在各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现场勘测、取样,并根据现场勘测及样品检测结果进行技术分析而作出了相应的鉴定意见。虽然承包人对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的鉴定过程、方式及鉴定依据等提出了异议,但其并未能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在鉴定上述方面存在错误,而鉴定依据的标准问题鉴定人员也已明确系笔误造成,故该鉴定意见应可作为法院判断责任的依据。现原审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屋面彩钢板存在质量问题,并结合无法修复的客观实际,判令承包人承担全部返修费用,并无不当。
点击下载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