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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的质证要点与采信标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21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再审新理由】
二审判决后,承包人提起再审申请,再审过程中,承包人另补充了一点即鉴定单位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不具有工程造价评估资质。同时,承包人提交视频光盘一张,欲证明屋顶彩钢夹心板产生的锈蚀是因为发包人厂区的污染源引起的,与承包人人没有任何关系。发包人则提出申请对案涉彩钢夹心板的返修费用申请重新鉴定。
【再审认定】
杭州中院再审认为,视频系承包人自行拍摄的发包人部分厂区外景,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报告已明确鉴定对象锈蚀和生产环境因素无关,故该视频不具有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由于承包人虽对鉴定报告不认可,却又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未能提供其所提异议成立的有效证据,且还拒绝提供其所采购的案涉彩钢夹心板的检测报告、验收单、质保单等,因此一、二审将该鉴定报告作为法院认定案涉产品有质量问题且作为判断责任的依据并无不当。
由于浙江省质量检测科学研究院不具有工程造价评估资质,其对案涉返修费用所作出的“一幢厂房屋面彩钢夹心板返修费用估算为634551.35元(仅供参考)”鉴定意见,超出了其鉴定业务范围,一、二审作为判决依据欠妥,故对发包人的申请予以准许。再审过程中,经杭州中院依法委托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及的6幢厂房屋顶彩钢夹心板全部更换的直接费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涉案的6幢厂房屋顶彩钢夹心板全部更换的直接费用为4275672元。但鉴于发包人对本案3幢厂房原判决承包人支付返修费用1903654.05元未提出异议,故原判决实体处理可予以维持。
(二)鉴定意见仅表明外墙面砖目前的质量状况而非竣工验收时的质量,且保修期早已届满,故质量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凤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鉴定意见】
一审审理中,法院根据发包人的申请,委托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的A幢、B幢、D幢外墙面砖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出具编号为RB2012-FJS01-030司法鉴定报告,认为目前凤凰城A幢、B幢、D幢外墙饰面砖粘结强度不合格,同时该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方案,认为(1)对出现空鼓松动脱落起壳及粘结强度不合格的区域,应全面敲除后严格按原设计要求进行重新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处理好粘结层与保温抹面层的粘结,尤其是保温抹面层的砂浆的粘结处理,并按照相关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相应的检测及验收。(2)饰面砖粘结强度合格的区域可不进行修缮处理。(3)对大面积的外墙饰面砖,应按每层设置一道分割缝,以补偿温度应力的影响。
另外,原审法院委托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凤凰城A幢、B幢、D幢外墙面砖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的浙韦工审(2013)第282号报告,认为修复价款经核算金额为3608720元。
【一审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发包人提出反诉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虽提交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明确目前诉争外墙饰面面砖粘结强度不合格,结合涉案工程为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合发包人委托维修单位也进行了检测及维修,故目前的鉴定意见不能确认面砖粘结强度不合格是否为维保期限形成,也不明确是否为承包人施工造成,故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外墙修复费用缺乏适合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双方争议】
针对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认定,凤凰城公司上诉称:
1、鉴定意见已足以证明讼争的外墙面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2、外墙面砖工程与外墙面的防渗漏直接相关,其保修期限为5年,无论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要求履行整改等修复义务时,还是本案进行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时,都没有超过5年的保修期限。
3、就质量保证责任而言,外墙面砖粘结强度不合格这一质量缺陷已严重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作为承包人,在建筑物及外墙面砖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都需对此承担责任。故原审将竣工验收合格作为承包人免责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4、发包人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及维修只是凤凰城公司在建工集团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下处于防止继续发生面砖脱落砸伤他人恶性事故而进行的临时应急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
针对发包人的上诉观点,承包人答辩称:
1、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更换鉴定机构没有通知承包人;
2、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方案方案的单位缺乏必要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3、修复方案的造价金额过高,对照发包人和维修单位签订的协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费用差距巨大。
【二审认定】
在二审中,根据发包人的申请,浙江瑞邦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所作说明,经双方质证,承包人对鉴定报告的客观性有异议,认为涉案工程已经超过了保修期,当时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且发包人自己认可竣工验收合格。鉴定时,因时间较长,故鉴定意见不客观。发包人认为鉴定报告中粘结强度不合格所指就是施工质量问题,虽然案外人参与施工,但当时请案外人杭州润特邦清洁公司进行检查脱落或对已经脱落的部分进行修补时因为已经发生了面砖砸车的事情,从发包人提供的合同看,清洁公司整补只有150平方米,不可能把本案中所有的面砖质量问题推到清洁公司。二审法院对鉴定人员所做说明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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