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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的质证要点与采信标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21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涉质量鉴定报告在本案所涉纠纷的仲裁阶段由杭州仲裁委员会依法委托形成,虽然该质量鉴定报告最终并未被仲裁庭采信,但该质量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未被否定,承包人在仲裁阶段对该质量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亦未提出异议。故发包人将该质量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使用,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本案一审期间,承包人虽对该质量鉴定报告的实质性内容提出异议,但并未举证证明,而且在原审法院向其释明是否需要重新鉴定时,承包人亦明确表示不申请,故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关于质量鉴定报告所确定的维修费用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承包人并未提供证据推翻该鉴定数额,且维修费用高于建设之初的施工费用的情形亦并非不存在,故原审法院采纳质量鉴定报告所确定的维修费用,并无不当。根据审理查明,就案涉工程的环氧树脂地坪质量问题双方曾多次协商,承包人也进行过维修,均未维修完成。同时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亦因维修范围等问题而对是否继续维修未进行明确表态,故原审法院判令承包人承担质量鉴定报告所确定的维修费用,符合本案实际情况。承包人提出因维修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而无须承担质量鉴定报告所确定的维修费用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分析,原审法院将案涉质量鉴定报告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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