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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的质证要点与采信标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21529 次浏览 | 分享到:

初步整理后我们发现,近半数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建设工程造价或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而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仍坚持针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上诉主张的共34个,其中仅有5个案例与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关,在作为整个考察对象的242个案例样本中占比约2.1%,在以司法鉴定意见为争议焦点的全部34个案例样本中占比约14.7%。然而,承、发包双方对于法院审理过程中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意见的认识分歧却异常悬殊,这5个案件均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且其中2个案件还经过再审程序(1个尚在高院提审中),另有一个案件是因仲裁裁决书中未作实体处理导致在仲裁结案后发包人就工程质量问题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亦经历了一审、二审程序后方告结束。
针对这5个典型案例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发包人主动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起诉讼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往往是在承包人提出工程价款诉讼请求后发包人才以抗辩或反诉方式提出工程质量问题主张的。在唯一一个属于发包人主动起诉的案件“杭州德特高压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之前完成的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仍是由承包人提出的,发包人则随后提出的关于工程质量问题的反请求。
从这5个典型案例中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的内容角度来看,鉴定机构无一例外均认定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这些司法鉴定意见最终被法院采信的只有3个。在未被法院采信的两个案例中,一个系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形式上不符合要求;另一个系工程保修期届满后针对建筑物目前的质量进行的司法鉴定,而无法确定施工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二、关于工程质量鉴定的启动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实践中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很大,事实上鉴定与否往往也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审理结果。下面分几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工程竣工,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解答》)第八条载明:“要严格把握工程质量鉴定程序的启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亦未擅自提前使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苏浙两省高院的规定表明,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申请质量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是,建设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提前使用的,浙江高院认为质量鉴定可以启动,江苏高院规定应予启动质量鉴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或者要求承担修复费用,或者在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后提起质量反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发现存在一些质量缺陷,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是,承包人拒绝履行保修义务,或者称缺陷并非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同意履行保修义务。该种情况下,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起诉或者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应当准许呢?笔者认为,该情况不适用苏浙两省高院规定,原因在于苏浙两省高院规定是针对承包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就质量问题进行的抗辩,而非提起反诉。若提起反诉,则需要针对发包人的请求,审查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如何修复。因此,就质量问题应进行司法鉴定。
(三)工程竣工,虽未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出具了合格证。
关于此种情况,承包人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并申请鉴定,但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反诉,司法鉴定是否准许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竣工但未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验收,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视为工程未经过竣工验收。故发包人申请鉴定的应予支持。笔者认为,该观点不能成立。原因在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出具了合格证,证明工程已经经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合格,而监理单位是代表发包人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故应当认定为发包人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因此发包人申请鉴定不应准许。建设单位组织的四方验收,只是行政机关的要求,不适用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平等的施工合同关系。
(四)施工过程中,双方就质量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起诉并提出主张。
虽然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规范需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但是,这些验收并不免除工程竣工后的竣工验收,因此,承发包双方如果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存有争议,则应准许通过鉴定方式进行认定,而不能仅凭隐蔽工程验收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不予准许质量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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