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标题摘要内容
文章详情
文章列表
更多
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款没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4 | 69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关于吴某全缴纳的1050万元保证金是否应当予以退还的问题。因吴某全已经按照《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福佑公司的账户汇入1050万元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撒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无效,故福佑公司占有涉案工程保证金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吴某全关于退还1050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五)园林工程公司是否应对福估文化公司、丰都一建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代付责任的问题。2017年1月24日,福佑公司、丰都一建公司、吴某全、园林工程公司签订的四方协议中明确了由园林工程公司代为履行的是“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被告支付义务”。因本案尚未审结,因此园林工程公司在上述协议中约定的代履行条件尚未具备。本案的付款义务仍应由丰都一建公司承担,福瑞公司、福佑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如待本判决生效后,园林工程公司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吴某全可另行提起诉讼。

  (六)关于保证金和欠付工程款如何计算的问题。吴某全已经收到1200万元的款项,按照《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即在吴某全正式进场施工后,获得第一次工程款时由福佑公司一次性退还50%的工程保证金,获得第二次工程款时由福佑公司一次性退还30%的工程保证金,余额20%的工程保证金待工程预验收后3日内全部退还,因该工程系未完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第一次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为基础开工后2个月,之后的工程进度款则为每月5日按上报工程量进行支付。现上述第一、二次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具备,视为福佑公司已经退还了80%的保证全即840万元,剩余20%的保证金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仍然应由福佑公司退还。剩余360万元的款项的性质虽然各方有不同意见,但根据四方《协议书》第二条的约定该款项系优先支付民工工资,故该款项视为丰都一建公司、福佑公司已支付吴某全的工程款。因此,因本案经鉴定的已完工程造价系6534181.04元,丰都一建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系2934181.04元,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应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支付责任。

  (七)关于吴某全主张对本案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就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虽然案涉工程于2015年11月14日实际停工,吴某全于2016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6个月法定期间,因此,吴某全享有在欠付工程款2934181.04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作出(2016)渝03民初7号判决,判决:一、福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吴某全工程履约保证金210万元;二、丰都一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全支付欠付工程款2934181.04元,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在欠付丰都一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吴某全在欠付工程款2934181.04元范围内就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三、丰都一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全支付停工期间的损失共计1550941.76元;四、福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吴某全支付现场材料费用740606.8元;五、驳回吴某全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2352元,鉴定费150000元,保全措施费21200元,由吴某全负担109066元,由福佑公司、福瑞公司负担127243元,由丰都一建公司负担127243元。

  吴某全、丰都一建公司、园林工程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吴某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丰都一建公司向吴某全支付工程欠款5748177.64元,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在欠付丰都一建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吴某全在5748177.64元范围内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丰都一建公司向吴某全支付停工损失3849223.66元。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福佑公司、丰都一建公司共同向吴某全支付现场材料费用740606.8元。5.判令福佑公司、福瑞公司、丰都一建公司共同支付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2966333元;丰都一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1836205元,并从2017年3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748177.64元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一到五年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6.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措施费由丰都一建公司、福佑公司及福瑞公司承担。

  丰都一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驳回吴某全针对丰都一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吴某全、福佑公司、福瑞公司、园林工程公司承担。

  园林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审;2.上诉费由吴某全、丰都一建公司、福佑公司及福瑞公司承担。
点击下载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