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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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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9)
渝检会〔2009〕3号
2008年12月4日至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在北碚区举行了重庆市第六届“五长”联席会议。会议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元鹤主持。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钱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余敏、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市国家安全局局长王勇、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以及“五家”的相关副职领导及庭、处(室)、总队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白雪飞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对第五届“五长”联席会议以业,市级政法各部门在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协商,就以下问题取得了共识。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情节的认定
交通肇事发生后,当事人及时报警,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且符合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二、关于盗窃机动车车牌定性的问题
撬盗机动车车牌累计三块以上或曾因盗窃车牌被处理后再次盗窃车牌的,按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界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5条之一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刑法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8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后果特别严重的”、第13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中“情节特别恶劣”认定标准,参照135条之1规定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认定标准掌握。
四、关于刑法第166条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规定“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的认定
刑法第166条规定“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的价格”的认定,以涉案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事先设定的商品在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交易经营单位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价格。没有前款所列的商品市场价格,由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证。
五、关于刑法第268条聚众哄抢罪数额和情节的界定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哄抢一般文物、多次哄抢等其他严重情节,应接照刑法第268条追诉。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20000元以上为刑法第268条的“数额巨大”。
3、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268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抢险、救灾、优抚等特定物资;
(2)哄抢重要军事物资;
(3)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4)哄抢导致公司、企业停产、停业;
(5)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
(6)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哄抢行为。
六、关于规范“异地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
1、公、检、法机关因办案需要“异地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办案部门应当填写由市公安局监管总队统一印制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异地羁押审批表》,经办案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异地羁押”地公安机关主要领导签署“同意收押”意见。“异地羁押”地看守所审查办案机关提供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异地羁押审批表》、《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收押。
办案机关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执行羁押后48小时内将已经签署的审批表传真报市公安局监管总队备案。
2、首次收押需要“异地羁押”的,办案机关向其所在地看守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和《看守所在押人员异地羁押审批表》,看守所填发《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并注明“异地羁押”。“异地羁押”地看守所审查办案机关提供的《看守所在押人员异地羁押审批表》、《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收押。
3、“异地羁押”的的期限以本办案环节(办案环节指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法定期限为限,随办案环节的结束而终止。提请异地羁押单位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回所在地看守所关押。下一环节办案单位认为需要异地羁押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异地羁押手续。
4、因通缉、追逃、投劳、出所指认现场、追赃、司法鉴定、就医、开庭等押解途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寄押的,可以办理“临时寄押”。“临时寄押”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天。
七、关于进一步加强执行《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的问题
1、实行“上下家换押”,进一步落实换押制度。即:案件改变诉讼环节,接收单位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换押通知书》以直接送达或传真等方式送达看守所,移送单位应通知看守所该案已移送;接收单位不及时换押的,看守所可依据移交单位的送达回证进行换押。
2、由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监狱局统一印制《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改变现行的由基层单位各自印制《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监外执行罪犯刑罚执行流程卡》不统一、不规范、不便于上级机关监督、管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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