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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况××
被告:重庆××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分公司、重庆××超市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本所金生平律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商场购买××川味香肠调料,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所销售的××川味香肠调料外包装上注明了包含“山奈”在内的十几种配料,其要约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关于该调料配料中加入“山奈”是否属违法、违规问题,我国国标GB/T21725—2008天然香辛料分类中,“山奈”分类为淡香型天然香辛料。本地民间也有将“山奈、茴香八角”等作为天然植物香料添加到食物中的生活习惯。同时,被告所销售的该调料经检验合格,属合格商品。故被告不存在销售质量部合格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原告所依据国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属针对保健食品进行规范管理的文件,而本案涉及的香肠调料,仅属食品调料,而非保健食品。即使该《通知》中,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名单中没有列入“山奈”,但该《通知》中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也未列入“山奈”。故原告因此请求退货款103.7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原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价款10倍赔偿金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的请求因与原告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不符,其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该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况××的诉讼请求。
委托人对金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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