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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生平律师代理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9738 次浏览 | 分享到:

审理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贾×× 

代理律师:本所金生平律师 

被告:重庆××医院 

代理律师:王×,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重庆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被告××医院在贾××的医疗处置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贾××左坐骨神经损害为直接因果关系。故被告××医院应对原告贾××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原告贾××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7666.59元、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616元、专家会诊费430元、检查费337元、鉴定费8400元、护理费9040元、交通费2240元、残疾赔偿金40499.4元、续医费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190228.99元。 

据此,一审作出判决:由被告重庆××医院赔偿原告贾××的医疗费等合计190228.99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鉴定结论没有依据、一审采信鉴定意见书错误、一审未就是否准许重新鉴定进行裁定程序存在错误等。其主张鉴定结论没有依据的主要理由是:患者注射后于次日在上级医院门诊病历显示臀部未能见到明确注射针痕,压痛部位为外上象限,内侧象限无压痛,即证明注射部位是位于臀部外上象限,而外上象限是按现行医疗常规肌肉注射的正确部位,因此被告注射部位不存在错误,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该鉴定结论没有依据。 

二审中,金律师请求法庭依法驳回上诉并维持原判。主要提出三点理由: 

一、次日门诊病历显示患者压痛部位为外上象限,并不能据此认定上诉人所谓的压痛部位就是针刺部位,因此注射部位为外上象限,理由是: 

1压痛部位不等于压痛点,更不能等于针刺点压痛部位是一个区域、范围性质的概念,而不是指一个;外上象限有压痛感,并不能代表针刺部位或针刺点就一定位于外上象限; 

2、即便注射部位或注射点位于外上象限,但由于针刺的深度、角度不同,也完全有可能伤及坐骨神经。因此,病历所载压痛部位为外上象限,并不能据此推断出注射点位于外上象限,更不能据此判断注射点选择正确、医疗行为无过错。 

二、注射之前,患者没有坐骨神经损伤的任何症状;而注射之后,当即出现了坐骨神经损伤的症状表现。注射行为的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十分明显,且司法鉴定意见也确定了医疗行为的过错和直接因果关系。 

三、鉴定结论经法庭质证确认后,可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本案中的鉴定意见不具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规定的情形,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于法无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对方的上诉,维持原判。 

委托人对金律师在本案中的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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