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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5)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9526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5) 

渝公法[2005]7号 

2004年12月1日——3日,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涪陵举行了重庆市公、检、法、司、安第三届“五长”联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市公安局副局长王云生主持。市政法委副书记黄明耀、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文强、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海龙、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胡伟新、市司法局副局长郑健、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王勇,以及“五家”有关庭、处(室)、总队负责人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市监狱管理局,市劳动教养管理局领导共七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第二届“五长”联席会议以来,市公、检、法、司、安五家机关在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如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非法买卖外汇罪的立案标准 
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合同诈骗罪中个人诈骗犯罪数额标准 
合同诈骗罪中的个人诈骗罪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二)、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三)、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四)、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五)、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以贩毒罪论处的立案标准 
居间介绍买卖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贩毒共犯论处:
(一)、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买卖双方居间介绍交易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
(二)、明知他人是为转手倒卖而购买毒品,仍居间为其介绍购买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
(三)、行为人应吸毒人员要求为其购买毒品用以吸食,在购买后加价获利的。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吸毒人员代买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以非法持有毒品论处。
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容留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死亡等其他严重后果的。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不以犯罪论处。
七、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MD、MA、MDA)、“K粉”(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构成犯罪的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摇头丸”(MD、MA、MDA)、“K粉”(氯胺酮)等新型毒品数量较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三百四十八条定罪处罚。
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由市公、检、法机关另行制定。
八、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数额标准 
(一)、盗伐林木罪以2立方米、幼树100株为“数量较大”的起点;以20立方米、幼树10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以100立方米、幼树5000株为“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
(二)、滥伐林木罪以10立方米、幼树5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以50立方米、幼树2500株为“数量巨大”的起点。
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六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本市其余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八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八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扒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在本市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本市其余地区,扒窃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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