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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5)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951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十四、二审、再审中,检察机关在羁押场所讯问被告人、犯人的手续 
检察机关在二审阶段提讯在押被告人或在再审阶段提讯服刑罪犯时,需向看守所或监狱提交提押证、介绍信以及案件处于该诉讼阶段的法律文书。
三十五、提讯在押罪犯的程序 
(一)、有关机关到监所提讯罪犯,应当持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的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要提讯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提讯事由、需监所协助的事项等内容。有关机关到监所提讯罪犯,监所应当派员协助。
(二)、有关机关提讯罪犯后,应及时向监所反馈情况,并在2个月内对该罪犯作出处理决定或解回侦查、审讯。
三十六、办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相关手续 
(一)、办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办案单位人员应持有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的正式公函、介绍信和工作证件,经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监狱方予办理罪犯临时出监手续。正式公函应说明需要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期限及羁押地点等情况。
(二)、解回罪犯除执行死刑外,办案单位应在批准期限内将罪犯送回原所在监狱。凡超过期限未能结案的,应向市监狱管理局出具需要超期解回的正式公函。
三十七、危害国家安全案件的对外宣传报道 
公开报道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根据报道范围应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报国家安全部审批或由国家安全部报中央领导同志审批,未经批准或不是由国家安全机关提供的,相关办案部门不得将案件有关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予以报道。
会议还决定,下一年度的重庆市公、检、法、司、国安第四届“五长”会议由重庆市司法局筹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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