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案例列表
更多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2)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3813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市公检法司安“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2) 

渝高法[2002]202号 

2002年7月23日——24日,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涪陵举行了重庆市公、检、法、司、安第二次“五长”联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李元鹤主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孝廉、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志仁、市司法局副局长郑健、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王勇,以及“五家”有关庭、处(室)、队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的负责人共四十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第一次“五长”联席会议以来,市公、检、法、司、安五家机关在刑事司法理论和实务上,特别是去年4月“严打”整治斗争以来在刑事法律和政策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如下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未赔偿数额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损失超过一百万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一千元以上,或者间接损失超过一万元的。但行为人积极赔偿,挽回损失的,可免于刑事处分。 

三、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法释字[1999]2号)对本罪所规定的立案标准予以认定。 

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六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生育的情形。 

四、玩忽职守罪“重大损失”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法字[1999]2号)对本罪所规定的立案标准予以认定。 

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九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九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九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百万元的; 

(三)、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情形。 

五、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相关追诉标准予以认定。 

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赢利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六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六十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一千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四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