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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2)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3782 次浏览 | 分享到: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六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四万五千份或者期刊四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四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五)、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五十万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六、关于“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在一年内实施三次以上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 

七、关于合同诈骗罪 

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合同,骗取钱财,非法利益归单位的,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八、关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盗窃所得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国家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期间,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 

十、非法行医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非法行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1、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2、非法行医获取钱财三千元以上的; 

3、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仍非法行医的。 

十一、服刑罪犯在监狱范围内实施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诈骗、贩卖毒品、阻碍警察执行职务的犯罪 

(一)、服刑罪犯在监狱范围内盗窃公私财务的,五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年之内盗窃三次以上,累计数额不满五百元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服刑罪犯在监狱范围内诈骗公私财物,两千元为“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服刑罪犯在监狱范围内抢夺公私财物,五百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千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服刑罪犯在监狱范围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一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服刑罪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或者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均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服刑罪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规定定罪处罚。 

十二、“法lun功”刑事案件的审理 

审理“法lun功”刑事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进行。 

经审理,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不宜径行宣判无罪。而应通知检察院撤回起诉,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 

十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伞”的认定 

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伞”,严格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进行。 

十四、在侦查计算机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中,发现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以及罪重、罪轻的计算机设备以及记录有相关信息的磁盘、光盘等计算机数据载体,应当采用现场封存、复制、固定、记录等方法收集证据。 

对计算机犯罪和利用计算机犯罪案件的证据,可以委托技术权威单位或聘请三名以上的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参与侦查的技术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且参与鉴定的人员应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十五、判决生效后未羁押罪犯的交付执行 

判决生效后,未羁押罪犯的交付执行,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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