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案例列表
更多
无罪辩护的具体情形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63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 

1、被告人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的; 

2、被告人行为仅构成民事违法或行政违法的; 

3、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 

4、被告人行为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行为时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 

2、被告人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三、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无法查证的,辩护律师应当提请法庭推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提出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 

2、据以定案的基本证据不确实的; 

3、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之间有明显矛盾,无法排除的; 

4、依据证据得出的结论不具备排他性的; 

5、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 

五、在只有间接证据的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 

1、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经查证属实的; 

2、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 

3、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 

4、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 

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不符合逻辑或经验判断的。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