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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民他字第25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附:瑞正律师提示:
一、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有关证据:
1、暂住证或居住证,以及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
2、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
3、房屋产权证书;
4、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条、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等;
5、各种缴费票据,如水电气费、物管费等缴费凭证;
6、其他如同事、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注: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有关证据:
1、劳动合同书、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工资单、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
2、向工商、税务等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
4、交纳社保的凭据,以及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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