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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攻略(下)----金律师教你维权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7265 次浏览 | 分享到:

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如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主张该笔费用。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但如对方有证据证明其不属于“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比如有退休工资),则不能主张。 

③、被扶养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原则上没有该笔费用,但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主张。(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通过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 

“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2、计算标准: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以扶养人的身份确定);同时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系数),即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如:九级伤残的城镇居民扶养人,计算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扶养年数÷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按扶养人身份计算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不应当考虑被扶养人可能存在的不同身份问题)。同时,原则上不处理多个被扶养人内部如何分配的问题,确有必要处理时,可按扶养人的意愿,或者均等分配。 

就高不就低原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未影响其实际收入,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相应调整。 

十一、后续治疗费 

实践中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所需费用数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条件: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 

2、受害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受害人非全责、非主责) 

一般侵害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严重侵害的一般不超过5000元,轻微伤残的一般不超过10000元,严重伤残的一般不超过100000元(最高限)。一般自由裁量:构成伤残的,约3000-5000/一个等级;死亡的2-5万。(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但受害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其诉讼承担者可以继承或行使。 

对于已承担了刑事责任的侵权人(自然人),可能无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他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法院有可能承担其予以赔偿。 

十三、死亡赔偿金 

数额: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就高不就低原则: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性质及分配: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请求债权。 

十四、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如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请求侵权人赔偿。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的,差额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 

十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根据相关票据、证据计算。一般不宜超过3人。 

十六、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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