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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攻略(下)----金律师教你维权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7266 次浏览 | 分享到:

五、有关赔偿项目及费用 

(一)不构成伤残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财产损失,等。 

(二)构成伤残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定残后的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 

(三)死亡的:抢救医疗费等、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财产损失,等。 

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及费用,具体展开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申请司法鉴定)。 

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可申请司法鉴定,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或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1、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定残日”指被法院确认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结果作出之日。 

如果伤者要求医疗机构多开休假证明,或有意延长治疗期限,拖延定残时间,达到获得更多误工费的目的时,相对方可以申请“治疗期限、治疗方法、护理依赖是否存在扩大医疗”进行司法鉴定,对治疗过程进行文证审查鉴定。 

2、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打多份工或退休兼职的,误工费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收入”差额赔偿为原则,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定型化赔偿为补充。不能证明“固定收入”的,可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误工费损失计算关键在于用证据证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实。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通过审理依法应当采信,当事人的所有收入损失,都是其误工损失。在无法证明收入多少或收入多少的证明不被采信时,才能以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定型化赔偿的补充。(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三、护理费、定残后的护理费 

(一)护理费(包括住院期间、休养期间) 

1、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二)定残后的护理费(护理依赖): 

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1、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100%、80%、50%)×护理年限。 

护理依赖系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之附录B(资料性附录)护理依赖赔付比例,分以下三等:完全护理依赖100%;大部分护理依赖80%;部分护理依赖50%。(注:工伤中的生活护理费,是按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护理年限: 

1)有鉴定意见的,按鉴定意见确定;没有鉴定意见的,可参照残疾赔偿金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法院应予受理。确需继续护理的,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2)是否一次性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2、护理依赖程度: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综合评定:被评定人原有疾病或残疾需要护理依赖的,必要时确定本次损伤因素的参与度。同时有躯体残疾和精神障碍的,应分别评定,按护理依赖程度较重的定级。 

评定时机:躯体残疾者,应在其治疗终结后进行。精神障碍者,应在其精神障碍至少经过1年以上治疗后进行。 

“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指致残受害人经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在多大程度上恢复了生活自理能力。对其作护理依赖鉴定时,应考虑其在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后的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目前重庆市司法实践中一般以32元/ 天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有些滞后。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五、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交通费,诉讼中未提供交通费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人民法院无权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 

2、受害人提供了交通费正式票据的,但未释明乘坐交通工具(如打的)合理性理由以及就医地点、人数、次数无法核对的,且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 

3、法院行使交通费的自由裁量权,应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为限,综合考虑就医地点、住院时间、当地交通状况等诸多因素。 

六、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实践中把握的一般条件:1、构成伤残;2、有“加强营养”的遗嘱。 

八、残疾赔偿金 

1、计算方式: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未影响其实际收入,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就高不就低原则: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3、评残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4、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以最高一个伤残等级为基数,每多一处伤残增加2%的比例计算赔偿费用,但增加总额不应超过10% 

5、城乡标准的适用: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城镇居民标准或农村居民标准),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1、费用标准: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当地民政企业关于国产普及型)的配制费用标准确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更换周期: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践中配制机构往往只对更换周期提出意见,而赔偿期限需要法院作出裁量。残疾赔偿金以二十年计算,因此,在配制机构没有对残疾辅助器具赔偿期限提出意见时,可以比照残疾赔偿金(20年)计算赔偿期限,但应当结合案情考虑赔偿权利人的年龄。受害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可以支持,但最长不超过20年。 

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配制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内) 

1、主张条件及计算年限: 

1)受害人死亡或构成伤残; 

2)被扶养人系受害人(即扶养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①、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可主张该笔费用。计算至18周岁。 

②、被扶养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原则上可视为无劳动能力,如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可主张该笔费用。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但如对方有证据证明其不属于“视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比如有退休工资),则不能主张。 

③、被扶养人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男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原则上没有该笔费用,但提供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以主张。(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通过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确认。 

“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2、计算标准: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以扶养人的身份确定);同时考虑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系数),即按照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相应比例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一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0%,依次递减,十级伤残支付比例为10%。如:九级伤残的城镇居民扶养人,计算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0%×扶养年数÷扶养人数。 

3、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按扶养人身份计算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不应当考虑被扶养人可能存在的不同身份问题)。同时,原则上不处理多个被扶养人内部如何分配的问题,确有必要处理时,可按扶养人的意愿,或者均等分配。 

就高不就低原则:被扶养人生活费可以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未影响其实际收入,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被扶养人生活费作相应调整。 

十一、后续治疗费 

实践中一般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治疗及所需费用数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条件: 

1、受害人因伤致残或者死亡; 

2、受害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者无责任。(受害人非全责、非主责) 

一般侵害的一般不超过1000元,严重侵害的一般不超过5000元,轻微伤残的一般不超过10000元,严重伤残的一般不超过100000元(最高限)。一般自由裁量:构成伤残的,约3000-5000/一个等级;死亡的2-5万。(重庆金律师:13983950918)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但受害人在诉讼中死亡的,其诉讼承担者可以继承或行使。 

对于已承担了刑事责任的侵权人(自然人),可能无须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他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人,法院有可能承担其予以赔偿。 

十三、死亡赔偿金 

数额: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就高不就低原则: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性质及分配:赔偿权利人为死者的近亲属,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在第一继承顺序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进行分配。受害人的债权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请求债权。 

十四、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如丧葬费由他人垫付,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请求侵权人赔偿。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的,差额部分,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 

十五、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根据相关票据、证据计算。一般不宜超过3人。 

十六、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赔偿: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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