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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说,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主要内容有:
①、工程应当符合合同约定和施工设计图纸的有关要求,当事人没有约定,应当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质量标准,不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由此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②、建设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负损害赔偿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应当与工程的性质相适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根据《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是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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