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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注意事项
笔录:制作会见笔录,交嫌疑人/被告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修改。其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录音:会见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其同意。
纪律:不得为嫌疑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交接:会见完毕后,与看守所办理嫌疑人/被告人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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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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