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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449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险。律师可建议当事人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投保责任险,并且明确投保人和受益人。如已设定有工程保险金的,施工单位可要求建设单位自提供保修保单起释放全部保修金。 

七、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处理 

1、工程质量鉴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诉讼或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的原因、损失程度存在争议,律师应向当事人建议申请法院或裁决机构提起工程质量鉴定,通过鉴定确定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 

申请质量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律师要特别向当事人告知,不申请质量鉴定,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关判定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工程质量鉴定的提起,鉴定单位的确定,费用的预缴,对鉴定结论的质证以及重新提起鉴定等参考本操作指引第五章第八节的内容。 

2、鉴定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利益冲突审查 

工程质量缺陷的鉴定,鉴定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原因及其责任承担是质量事故鉴定的第一阶段,在第一阶段鉴定结束后,还应进行鉴定质量缺陷的整改方案以及费用等第二阶段的鉴定工作。律师应特别注意第一、第二阶段的鉴定单位应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鉴定。 

3、施工单位的过错且拒绝修复。当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是由于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且施工单位拒绝修复时,律师可以提示建设单位,应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要求判令或裁决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如施工单位先就工程价款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则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其应就质量纠纷提出反诉或反申请。 

4、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当建设单位向律师咨询质量争议时,律师应提示建设单位必要时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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