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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代理经验总结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8349 次浏览 | 分享到:

 

2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造价鉴定,则可依据该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在承包人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证据提交后,发包人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反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24、不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 

按照《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讼争工程未经验收即发生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对违法擅自使用讼争工程行为均有过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参照此规定和司法惯例,不论讼争工程是否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标的物转移占有由发包人管理使用的,工程价款结算条件均已成就。 

25、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不能以合同当事人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合同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在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是合同规则和合同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合同法立法和审判实践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据该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起诉和被诉。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对特定的签约主体产生约束力,而且,只有特定的签约主体才能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作为项目施工负责人,是依据特定签约主体的意思表示从事负责施工管理,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实际施工人为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承包人”的条件,其与施工合同签约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提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同理,特定签约主体也不能为项目施工负责人设定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不能向项目施工负责人支付工程款。特定签约主体作为施工合同的相对方,理应依据约定向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的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其立意和宗旨是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一定意义上主要是为保护建筑业市场农民工的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实际施工人的构成条件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与转包人与违法分包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无效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关系,享有独立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工程款的权利。 

26、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参照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进度奖励金约定支付工程进度奖励金的,不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奖励金。 

2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对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 

依据双务合同的本质,合同抗辩的范围仅限于对价义务。一方不履行对价义务的,相对方才享有抗辩权。支付工程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支付工程款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二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一方以另一方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规定,除本规定第4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据此理解,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开具发票为其法定义务之一,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定义务应当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由接受工程款的一方履行,但这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28、施工方主张发生停、窝工的事实,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 

施工方主张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其停、窝工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明其存在停、窝工的事实和停、窝工损失的具体数额。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行业规范及行业习惯,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停、窝工,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 

29、一审判决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二审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理解应当客观全面,不能机械和片面。承包人之所以未主张工程款利息,是基于合同有效的认识,二审在认定施工合同无效时,不能以承包人没有主张工程款欠款利息而简单予以发回重审。如果承包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了违约金主张,而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清楚,损失确定明了且并未超出当事人请求的数额范围,从司法为民和提高诉讼效率出发,法院可以不发回重审,直接判决发包人承担工程欠款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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