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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中标合同如果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哪个合同绝对有效、哪个合同绝对无效,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该说,对于建筑市场上大量存在的“黑白合同”的认定标准,把握标准过严或者过宽,都是不可取的。
(二)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实际也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发包方直接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施工合同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但由于种种原因,登记备案的合同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先签订的施工合同在价款、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一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登记备案的合同并不必然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如果当事人在登记备案合同中减少工程款额的目的仅是为了降低其缴费基数,则应认定以另一份合同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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