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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403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律师可提示委托人注意下列情形:
1)承、发包双方有无约定垫资本金及利息,将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①仅对垫资本金有约定,对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②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2)承、发包双方可以约定垫资的利息计算标准,但双方约定的垫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
9、违约责任的约定 
律师可依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发包人不按约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价款的法律后果。
律师可依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承包人,发生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能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工期竣工等情况时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10、不可抗力的情形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律师可依据拟签订的合同合理提示委托人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及时提供证明。
四、分包、施工分包与劳务分包 
1、自行完成与分包 
1)自行完成
指承包方以自己的管理人员和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工程。
2)分包
承包人可以按照承发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其它单位;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承包人本身不具备此特殊资质,承包人必须将此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单位。
施工分包又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发包人本单位的人员。上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发包人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施工总承包方自行完成。
主体结构指能够满足工程所要求的功能和性能,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安全、耐久地承受内外各种作用的,由不同建筑材料制成的各种承重构件相互连成一定形状的组合体。
律师应该提醒委托人注意分包的范围,避免转包和非法分包等情形的出现。
2、专业工程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合同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承包方承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可以将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分包项目以最小标的为限。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中,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单位工程为最小标的。
单项工程:指建设工程中由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
单位工程: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
3、发包人指定分包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分包工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4、劳务作业分包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劳务作业分包,承发包人应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律师可合理告知委托人,劳务作业分包与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委托人不得以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将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由主张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无效。
5、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责任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有关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完成下列责任:
1)在订立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内容送原备案机关备案;
3)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6、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责任 
律师应提示分包工程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就工程质量、工期对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7、禁止转包的情形 
7.1 工程转包,是指承包方违反《建筑法》的规定,不行使管理职能,将所承包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转包:
1)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给他人承包的;(3)承包方将主体结构工程转给他人承包的;(4)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5)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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