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需考虑两个因素: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属于其婚前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其配偶不承担偿还责任。但若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债权人无需对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但有两种例外(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如夫妻一方不能证明该债务属于以上两种情形,即使举证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法定抚养义务,也不能免除其偿还责任,但能证明该债务属于赌博等非法债务的除外。
四、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五、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