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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婚 那 些 事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527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的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一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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