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81317188
023-81318199
查询债务人被执行人账户十招
2020-07-16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纠纷之医方对策
医疗纠纷之患方对策
医疗纠纷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
司法鉴定有关规定
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9)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8)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6)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5)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2)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0)
侦查人员十大习惯用语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无罪辩护的具体情形
浅说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责任
律师如何为“死刑”辩护
律师如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辩护律师如何作程序辩护
辩护律师如何质证言词证据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