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81317188
023-81318199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2020-07-16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能否“双赔”?
一项易被忽略的费用----生活津贴
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如何计算?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与侵权竞合,应如何处理?
工伤索赔,本所专业资深律师全程为您维权!
工伤事故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工伤赔偿中的续医费问题
5-10级伤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经济补偿?
离婚时的过错赔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