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规虽未对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在同行业中的地位所处情况进行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发起人的主营业务应在所属行业排名前列或在特定区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6.避免同业竞争
公司与有实际控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应避免在公司主营业务及其他业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董事应从实际业务范围、业务性质、业务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方面判断,并充分考虑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客观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有效承诺。实务操作中一般还要求公司与发起人订立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和在有关发起人或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做出避免同业竞争的规定。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不致因开展业务发展规划、募股资金运用、收购、兼并、合并、分立、对外投资、增资等活动,产生新的同业竞争。
实务操作中,对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在改制重组阶段采取以下措施(但不限于)加以解决:通过收购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公司;竞争方将有关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公司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7.规范关联交易
要求在改制重组中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尤其是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之间在供应、销售、生产加工等直接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
实务操作中,公司申请发行上市前,关联交易应避免以下情形:
(1)发行人章程中应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2)发行人应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发起人或股东通过保留采购、销售机构,垄断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业务经营;
(4)公司依托或委托控股股东进行采购、销售,而不拥有独立的决策权;
(5)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不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且主要原材料和产品销售依赖股东及其控股企业;
(6)专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设施,未重组进入公司;
(7)主要为公司进行的专业化服务,未由关联方采取出资或出售等方式纳入公司,或转由关联的第三方经营;
(8)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服务,未能有效地保证交易和定价的公允;
(9)公司与主发起人或第一大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其控制的企业法人存在经营性业务(受)委托经营、(承)发包等行为;
(10)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
8.独立经营规范运作
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五个独立性: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独立。
9.初步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
应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并保证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股权的安排
1.股本规模
总股本规模适中的原则
保持较高每股收益(EPS)的原则
保持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
适当的资产负债率
2.股权结构
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
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形式(法人持股和自然人持股的匹配)
股权激励机制的考虑
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考虑
(七)IPO申报时间的规划
(八)整体变更时的股权重组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能否增加新股东或原股东同时追加出资?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即通过股权重组达到IPO要求。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九)以净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
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十)净资产折股依据
新《公司法》第九十六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但究竟是按账面净资产折股,还是按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未明确界定。为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应当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