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年的时间,期间还充满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由于经济环境正在激剧变革中,市场机会稍纵即逝,许多企业表示,在实际经营中,任何一个好的项目都不能承受2-3年的等待。
再次,制度设计滞后与创新需求旺盛的矛盾。不少企业反映,我国资本市场对创新的限制太多。尽管中小企业板已经做了一系列创新,但是,在发行审核、发行方式、股份流通、再融资安排以及上市交易和退出制度等方面,没有超出现有的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的特色还不明显,不能满足充满活力和生命力的中小企业对其制度创新的个性化需求。
最后,中小企业首次筹资规模与中小企业驾驭资金能力和证券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矛盾。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不少上市公司存在着募集资金闲置的情况,有的甚至存在盲目投资的冲动。“让我一次募个够”的观念不仅制约着其他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使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打折扣。
九、部分地区在发展资本市场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存在差距。
一是对利用资本市场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不够重视、不熟悉。一些地区觉得企业发行上市工作程序复杂,规矩多,专业性太强,见效较慢,更愿意将精力和注意力放在招商引资上。还有一些地区有这样的错误观念,认为企业不行了、银行贷不到款了才需要上市。
二是民营经济还受到观念、政策的限制。在部分省市,计划经济的色彩还比较浓厚,民营经济还受到一定的不公正待遇,创新精神和创业热情受到抑制。
三是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存在着两种倾向。一种是采取“无为”原则,奉行“市场至上”,没有专门的协调服务机构,工作力度薄弱。另一种是“保姆式”,政府大包大揽,对改制上市设各种考核指标,过多地参与了企业的改制上市过程;有的不顾企业意向和条件搞摊派,影响了企业正常的改制上市工作。
十、一些中小企业基础管理和治理水平与资本市场的标准和要求有差距。
第一、“小富即安”思想导致改制上市意愿不强。有些企业在经历了艰苦创业取得一定成绩后趋于保守,利用资本市场或者其他途径做大做强的动力不足。
第二、改制过程中的一些不规范做法,导致企业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如一些地区企业在早期改制中,公司股权大量被拆细在一级半市场或者黑市转让,或股权托管混乱。
总之,企业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广泛,除上述几个主要问题之外,还必然会涉及到税收、债权、债务处置、离退休人员安置等诸多事宜,当然,由于每个企业客观情况不一致,故涉及的主要问题也有所侧重,因此,企业若希望将来能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则在改制时除考虑合乎体改委、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外,更应加强与相关中介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以使企业在条件具备时能够顺利达到股票发行和上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