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业务复杂,但企业单一的情况,需通过业务剥离或重整,使得主业突出且符合产业政策;
若业务体系复杂,且企业组织结构也复杂的情况,应如何确定?
(1)先确定主营业务。即最有卖点的业务是什么?需要综合考虑盈利能力、市场占有量及前景、产业政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准备等因素,并通过企业重组达到业务重整。
(2)再确定法人主体。即根据确定的上市业务,匡定企业范围,然后根据企业自身条件确定上市的主体,并通过改制重组使其符合IPO条件。
(四)改制模式的选择
(五)改制重组的要求
1.基本原则
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
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
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2.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所属的行业定位、涉足新领域的规划、募集资金的投向以及有关从事研究及经营的领域等因素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司上市后在二级市场上的形象、再次融资能力,因此公司在改制时,对这些重要因素应高度重视,必须在发展战略上精心策划和整体考虑,给股份公司树立一个良好形象。
3.发起人及股东符合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应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股东投入或变更进入公司的业务和资产应独立完整,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应与原企业分开。
公司应建立合理制衡的股权结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作为发起人,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单个发起人持股、关联出资合并持股及一致行动人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相关法律无禁止性规定,但如该比例过高,相关审核部门会认为可能影响少数股东权益。另外,实务中主发起人原则上不得联合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公司。
对“红帽子'企业(即名义为集体所有但实质为私人所有的企业),为避免企业采取奖励等手段量化输送给私人的情况,避免出现产权纠纷,一般要求发行人出具省级政府的确认文件。对于一些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的情况,要求发行人履行评估确认手续,并报送国资部门批准。
4.公司出资符合规定
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审计实务中一般按以下原则执行:
(1)发起人以其他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公司应取得其权属证明或完整的所有权;
(2)发起人以经营性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应投入与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在建工程、为公司提供供应和销售服务的设施,以及与公司生产加工服务相关的设施;
(3)发起人或股东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投入与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商标所有权、专利所有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等,不得将相关的业务投入公司而保留上述无形资产;
(4)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境外发起人确实无法将商标所有权投入的,公司应在证明不存在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拥有境内独占使用权;
(5)办妥经营性资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发起人应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6)发起人或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出资设立公司的,股权应不存在争议及潜在纠纷,发起人或股东能够控制且作为出资的股权所对应企业的业务应与所组建公司的业务基本一致。
5.突出主营业务
突出主营业务要求发行人必须拥有与主营业务经营相关的完整资产,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5条具体规定。
现行法规未对主营业务所占全部业务的比例进行明确规定,但实务操作中一般按以下原则掌握:
(1)发行前报告期核心业务及其相关业务收入之和占总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50%,或相同口径的利润比例不低于50%;
(2)募股资金投向原则上与主营业务相关;
(3)原则上不得与控股股东订立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等协议。
IPO审核案例表明:
多种经营难过关,除非大型国有企业;
两种业务占比大,且互不关联的不可以;
两种业务属上下线产品,共同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应进入上市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