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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有效?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3 | 6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日,张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安全员,月工资为3500元,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物业公司于2018年4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安全员岗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获批期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18年9月30日,张某与物业公司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双方认可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期间,张某分别在休息日工作15天、10天,物业公司既未安排调休也未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张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物业公司以张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未予支付。2018年10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物业公司支付201711月至2018年9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共计8046元(3500元÷21.75天X25天X200%)。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业公司支付张某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4828元(3500元÷21.75天X15天X200%),张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经审批,物业公司能否仅凭与张某的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劳动者,并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用人单位才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否则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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