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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3 | 33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李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月工资为8000元,2019年开始李某可以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其书面提出要求跨年休假并征得餐饮公司同意。2020年2月3日,当地市政府要求全市所有非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至2月17日。餐饮公司即通知李某延迟复工,并要求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完2019、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李某表示不同意,餐饮公司要求李某服从安排并支付了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工资。3月9日,餐饮公司复工复产后.,因李某多次旷工,餐饮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出餐饮公司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该期间工资应当视为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并要求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餐饮公司拒绝。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餐饮公司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6620.69元(8000元/21.75天X6天X300%)。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餐饮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安排其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休带薪年休假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本案中,餐饮公司在市政府要求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主动与李某沟通后安排李某休带薪年休假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已依法享受2019、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并获得相应的工资。李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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