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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8-13 | 18508 次浏览 | 分享到:


【基本案情】
张某为某物流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从事跨省货品运送工作,月工资为5000元;物流公司于每月月底发放张某当月工资。受疫情影响,物流公司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施行的防疫措施,自2020年2月3日起停工。2月底,张某发现公司未发工资,便询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答复:“因疫情属不可抗力,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中止,2月停工你无需上班,公司也没有支付工资的义务。”张某对此不理解,于3月初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裁决物流公司支付2020年2月工资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物流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2月工资5000元。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一审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一致,物流公司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理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支付张某工资。
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民法的一个法定免责条款,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并不得因此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物流公司主张疫情属不可抗力,双方劳动合同因此而中止,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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