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方式,归纳起来不外乎两种: 一种是股权融资方式,另一种是债券融资方式。其中股权融资方式主要包括: 配股; 非公开发行股票(也可称为定向增发); 增发新股。债券的融资方式主要有: 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一般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及短期融资券等。
一、两种融资方式的比较分析
(一)股权融资方式
相对于债券融资方式而言,股权融资方式具有如下优势:
1、股权融资吸纳的是权益资本。因此,公司股本返还甚至股息支出压力小,增强了公司抗风险的能力。
2、若能吸引拥有特定资源的战略投资者,还可通过利用战略投资者的管理优势、市场渠道优势、政府关系优势,以及技术优势产生协同效应,迅速壮大自身实力。
但任何一种融资方式有它有利的一面和相对不利的一面,股权融资的不利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
1、在控制权层面,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股份稀释可能失去公司的控制权、一部分收益权。
2、新股东也许会在公司战略、管理体制和经营目标上与老股东有重大分歧,从而导致公司决策难定,经营困难,甚至分裂。
(二)债权融资方式
相对于股权融资方式,债券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点:
1、上市公司采用债权性融资方式具有审批简单,发行速度快的优势。主要审核重点在项目的盈利状况和发行人的偿债 能力,因此,相对股权融资而言,债券融资的审批难度大大降低,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成功率大为提高。
2、债权融资可以避免因再融资而降低控股权。
债权融资方式的不利方面主要体现在:
1、债权到期企业有还本付息的压力。
2、债券融资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92.企业并购前决策阶段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之前,并购方需要了解国家规范性文件对并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被收购目标公司所在地域的政策性规定,获取目标公司与并购有关的一切信息,从而对并购方式作出决策,这是保证并购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
1、并购限制性规定的法律风险
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法律法规大都分散在不同规范性文件中,各规范性文件对并购的实质要件或程序要件有各自不同的规定,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要求,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2、行政干预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应是企业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自主做出的决定,应是纯粹的市场行为。然而在我国,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动机,经常通过各种手段鼓励或限制并购,许多并购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由于并购不仅受全国性法律调控,还受到诸多地方性法律规定和政策影响,因此应充分了解被并购目标公司所在地域对并购的态度;该地域的法律或政策对并购的程序性规定;目标公司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为限制或禁止非国有资本介入的领域;并购方在该地域享受何种优惠待遇等并购双方所在地关于并购的规定是作出并购战略决策的先决条件。
3、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
信息不对称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对收购方的了解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相比,可能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给并购带来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因素。信息不对称是并购中最常见、影响最大的法律风险之一。企业作为多种生产要素、多种关系交织构成的综合系统,极具复杂性,并购方很难在相对短的时间内全面了解被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等状况。基于信息的不对称,被并购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会向并购方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甚至杜撰某些有利信息,最终导致并购方陷入“利益陷阱”,引发企业的法律风险。
4、并购方式决策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