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业务整合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后,目标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放弃、合并、增加一些业务活动。在业务整合中,一般涉及客户关系维护、市场营销开拓、多元化发展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购后需要重视原有客户关系的维护问题,采取积极的客户维护措施,重视包括营销手段、策略、营销计划和任务等在内的营销整合,防止企业原有市场份额或优势的降低;衔接好生产、市场、营销等相关环节,重视现有客户关系和供应链维护问题,以有效降低多元化发展的法律风险。
4、公司治理结构整合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并购整合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整。企业股权结构的改变往往引发企业文化、管理模式、利益格局等方面的显著变化,企业需要重新调整治理结构,以适应结构因素的变化。任何整合效果的实现,都需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支持。因此,公司治理结构的整合往往成为首先必须进行整合的内容之一。如果治理结构整合成功,将积极推动整个并购整合活动的成功,否则,将难以实现并购整合的理想效果。
企业并购是一项专业化要求很高的行为,并购方由于信息、人员、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局限,企业很难独自完成并购,需要聘请法律、财务、评估等专业机构人员,帮助防范并购中的法律风险。
95.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据额在10万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以高利转贷受到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应严格遵照约定用途使用,切勿见利忘法,高利转贷,自葬前程。
96.出口退税贷款的法律性质?
一、出口退税贷款指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帐户托管”是沿用了政府相关部门文件的提法。实际操作中按质押办理,需签署质押合同。
二、退税贷款应属金钱质押担保贷款。2001年8月24,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以下简称“退税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退税贷款应属金钱质押担保贷款。有人以我国《担保法》对此类贷款担保方式未有明确规定为由,认为此类贷款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笔者不以为然。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已明确规定,债务人将其金钱以特户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这是司法解释对《担保法》动产质押方式的重大补充规定即“金钱质押”。对比《通知》“要确保贷款企业出口退税专用账户的唯一性,保证退税款退入该专户,不得转移;在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行同意,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等有关规定,足以看出退税贷款的担保方式很符合“金钱质押” 的特征。具体而言:(1)出口退税款作为借款人预期可获得的资金,毫无疑问就是“金钱”;(2)退税账户就是将金钱“特定化”的“特户”;(3)贷款行对退税账户“托管”,且在退税贷款全部偿还之前,未经贷款行同意,不得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其法律效力就是“移交债权人占有”;(4)《通知》规定的“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相当于“质押率”之规定。至此,我们不难得出“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属于金钱质押担保贷款”的结论。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所断言“出口退税虽然是一种未来的可预期利益,但是出口退税的金额基本上是确定的,其作为银行债权的质押,应当是一种比较可靠的担保方式。”
97.企业并购中常见的税务风险?
一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增加了合并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的纳税义务直接影响并购后企业的财务状况。
三并购前目标企业应尽而未尽纳税义务,将虚增目标企业的净资产,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
四并购前目标企业应计而未计相关涉税事项,不仅会增加收购企业的收购成本,而且会增加并购后企业的税收负担。
98.企业并购中税务风险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