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文章列表
更多

企业投融资法律风险(8)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4729 次浏览 | 分享到:

81.公司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进行融资时的主要法律风险防范? 

1、融资的时机选择很重要,选择企业经营状况较优的时期实施,否则会在信用等级、发债审批中遇到障碍或增大不确定性; 

2、主承销商的选择对融资恒工与否具有较大影响,应进行慎重决策。 

3、发行债券应对宏观金融政策环境和金融机构资金供求状况进行科学分析。 

4、融资投向,尽量与政府推动的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存在关联,争取政府对发债融资的支持。 

  

82.投融资后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投后的公司管理层需要做到尊重董事会的集体智慧。尽管有些官僚和拖沓,但是程序保证质量,过程保证理解。投后企业的人、财、物的融合需要大量的努力,关键在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公开和理解。 

  

83.典当融资面临的法律风险? 

典当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我国关于典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各地规定不一,这使得企业在进行典当融资的过程中不仅存在操作性法律风险,还存在法律本身的风险? 

  

84.企业债转股的法律风险? 

第一、要防止不良债权转为不良股权,造成新的一轮国有资产的流失。债转股企业如不在重组、转制上动“大手术”,债转股就会流于形式,对新股东形成未来破产 的危险。第二、要防止形成社会的赖帐经济,酿成道德风险。债转股的方向与初衷是使社会走向信用经济,但如果机制设计不好或实施出现差错,就会使企业把“债 转股”看作是“债务豁免”或“债务核销”,产生赖帐、逃债的思想。第三、要规避定价风险。在债权变股权时,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转让价要通过资产评估,使 转让价接近实际资产价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四、要防止把关不严,转脸面过宽的风险。实施“债转脸”及转股多少的决定因素不在于能减息多少,关键要看企 业未来的成长性、收益性会有多少,企业发展的潜力有多大。采取以下措施加以防范。 

  

85.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股权内部转让的特别约定可通过公司章程予以体现。一方面,法律允许公司章程充分体现股东的意志或利益,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由于公司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对股东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 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所谓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议决议事项与股东有重大利害关系时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 东有权请求收购其股权,也即退股,它是股权转让的特殊救济途径。 

根据法律规定,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发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提出主体必 须是在股东会上对上述事项的决议投了反对票的股东,其他股东则无权行使该项权利,包括未参加股东会而事后称欲投反对票的。投反对票必须有书面记载,如股东 会会议记录;回购的前提可以概括为应分配利润而不分配、应解散而不解散、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转让其主要财产等三种情形,不具备法定实体条件,不能主张回购 权;异议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公司达成收购协议,否则,可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提起诉讼。可以看出,异议股东可以提起股权 回购之诉,增加了股权回购的可能性。 

  

86.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份回购中,公司或是利用现金或还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购回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这样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变化,由于公司股本回 缩,而控股股东的股权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原有大股东的控股地位得到强化,而且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股本的回缩(减资),使流通在外的股票减少,从而提高 了每股盈余,降低其市盈率,导致股价上涨。 

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本公司股份奖励本公司职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条件下”,公司才可以回购股份。如果不具备条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除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外,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否则,将会导致股份回购的

免费法律咨询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