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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融资的财税法律风险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16520 次浏览 | 分享到:

股权融资的财税法律风险

 

任何一家企业的发展壮大都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但银行向企业贷款时:一要看现金流作为第一还款是否能够覆盖贷款本息;二要看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否充足。而高新技术企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往往没有可预期的现金流,更不要提不动产抵押担保。股权融资就成为了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首选手段。 

  

常见的六种股权融资方式(本文仅针对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公司)的法律税务风险如下。 

  

一、第三人货币增资 

  

第三人货币增资,是指融资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以货币的形式向融资公司增资而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1、法律风险---投资者不能以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真实为由否认增资的效力,公司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为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可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数额,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增资具体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资本一经增加,非依法定程序不可随意变更。 

  

因公司以资本为信用,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资本股东不得抽回。本案中鸿雪隆公司增资行为经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决议通过,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网络公司以1850万元出资占有鸿雪隆公司增资后51.4%的股权,符合公司增资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增资协议书》已实际履行。 

  

增资行为一旦成立,网络公司即享有对鸿雪隆公司出资对应的股权,可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但不得抽回出资。网络公司向鸿雪隆公司自主投资,其应对市场风险、公司发展有充分了解和独立判断,公司及原股东的承诺不能成为其规避投资风险、抽回出资的理由,更不能以此否认增资的效力。 

  

因此,《增资协议书》关于鸿雪隆公司增资1850万元,由网络公司以现金方式投入的约定符合公司增资的法定要求,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网络公司主张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增资款185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宁夏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宁夏鸿雪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红学、王静、何勇合同纠纷案》[(2011)民二终字第54号]。 

  

2、财税风险-----投资者的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金属于全体股东所有。 

  

1)公司原股东为保障自己控股地位,投资人的出资必须分列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而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而非出资人。 

  

公司原始股东利用私募基金进行股权融资,但不想失去控股股东的地位,往往会要求投资人的大额投资分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两个会计科目。即增资股东(投资人)的投资溢价因会计处理计入的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所有,增资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对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不能主张资本公积金归其所有。 

  

由于一般融资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较小,股权投资时往往会作较高估值,而估值并非真实业绩,若投资者投资金额全部计入增加的注册资本,则与估值调整协定中约定的投资者持股比例难以相符,故投资者投入的金钱会作财务上变通处理,即小部分作为增资,其余大部分投资记入资本公积金项下。由此,上述观点才会认为进入资本公积金的款项不是出资,不能属于公司财产范围,而属返还性质。 

  

我们认为,投资人溢价投入融资公司的投资款,当属投资性质,这是基于投资行为合意和相关规定来判断的,不能因会计上的不同处理而发生性质变化,更不能因会计处理记载于公积金项下而成为投资人所有财产。 

  

况且,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只能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即便投资款项列入资本公积金,也已属公司资产并用于法定用途。 

  

文章来源:《如何看待融资公司作为“对赌”主体的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俞秋玮夏青。 

  

2)货币增资扩股或征所得税,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应全额计入股权转让的计税成本。 

  

货币增资扩股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不变,股权转让原股东股权计税成本调整。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原则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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