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行申字第360号】
2、财税风险----股权质押抵偿债务要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四、股权的让与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为保证清偿借款而与债权人作出“债务人将股权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待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权人应将股权返还”的约定,并据此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由于债务人并非基于转让股权的意思,而是为了担保债务履行才与债权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可以认定该行为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股权转让,而属于让与担保。
1、法律风险----借款协议无效,为其提供担保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未必无效。
裁判要旨:为借款提供担保事前签订受让人未知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借款协议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时,股权转让协议并不必然无效。股权转让协议虽因借款协议而派生,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借款协议的无效不能必然地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案件来源:张德俊与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7号]。
2、财税风险---纳税人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不予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是指,在融资方不宜或不能直接转让股权时,以股权的收益权作为标的转让及回购的融资行为。
1、法律风险---以股权收益权为标的的强制执行公证法院不予执行。
裁判要旨:涉案《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4600万股赣州银行股权收益权标的,不仅包括“股权卖出收入,还有股息红利、股权因分红、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收入”。
因此,股权收益权的金额取决于市场和赣州银行的经营情况,是一个动态数额。对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收益权最低结算限额——不低于(15860万元)×(1+12.05%×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法院认为这同样不是一个“明确的金额”。
综上,法院认定该案《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存在“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不明确”的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条件。
该《联合通知》第一项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