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的。
(三)甲方单方解除
1、在试用期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说明理由: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即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间接损失10000元以上的;
(6)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或事假累计达20天以上的;
(7)应聘时提供虚假信息,即以欺诈手段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甲方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动合同期满,有前述(1)—(5)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前述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三、经济补偿金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十四、劳动合同的变更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或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表现、工作能力或考核情况对本合同作相应更变,双方另行签订变更协议。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五、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除法律规定的以外,甲方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六、赔偿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本合同约定的,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乙方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