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
一、医疗纠纷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的鉴定种类很多,如文书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等。
二、鉴定机构的选择
根据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确定鉴定机构。
三、鉴定受理后的程序(以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为例,其他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可参照进行)
(一)书写鉴定陈述书和答辩书
1.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对诊疗过程进行描述;
2.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等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或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进行陈述,陈述时注意抓住与损害后果有关的主要矛盾;
3.根据陈述意见,整理一份内容简单、概括性强的争议要点。
(二)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机构受理通知之日起的10天内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病历资料、影像片等)、书面陈述或答辩。
(三)鉴定专家的构成及抽取
1.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
2.如鉴定机构对重要的争议要点所需的专家组未考虑,律师应当提出建议;
3.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律师可提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4.当事医院、患者的诊疗医院、与当事医院或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医院或医生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律师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四)鉴定会的召开
1.患方当事人陈述诊疗过程;
2.患方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和规范陈述诊疗过错;
3. 医方及代理律师提出答辩;
4. 专家提问。
5.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律师必须注意尊重事实和医学规范,有理有节,并避免发生冲突。
四、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