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81317188
023-81318199
查询债务人被执行人账户十招
2020-07-16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纠纷之医方对策
医疗纠纷之患方对策
医疗纠纷索赔攻略----金律师教你维权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
司法鉴定有关规定
如何推翻司法鉴定结论
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9)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8)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6)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5)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2)
重庆市“五长”联席会议纪要(2000)
侦查人员十大习惯用语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无罪辩护的具体情形
浅说校园霸凌行为的法律责任
律师如何为“死刑”辩护
律师如何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辩护律师如何作程序辩护
辩护律师如何质证言词证据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另外,针对那些缺乏分析论证只有粗糙含糊性结论的鉴定意见书,我们也可以自行委托更加权威的鉴定机构来做出精益求情论述细致严密的鉴定意见来向法庭提交。尽管这种鉴定意见可能法官不予理睬。但对法官绝对会起到一定的影响。因为都是意见,法官更喜欢意见的分析推理而不只是口号性的结论。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