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案例列表
更多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28849 次浏览 | 分享到:

绝对有罪证明absolute proof of guilt),即可以排除包括无理怀疑在内的一切怀疑的证明。这是刑事诉讼一般不必达到的证明标准。也有人认为,在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达到该标准。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难以把握,而且不易区别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所以笔者建议把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规定为五个级别: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是合理犯罪嫌疑;逮捕的证明标准是确有证据证明;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是优势概率的证明;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是明确证据的证明;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这些标准是衡量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已知证据的证明程度的客观依据。但是,由于刑事案件中侦查和起诉的最终目标是有罪判决,所以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在收集证据和审查证据时也应该努力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与此相关,笔者认为在不同种类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也可以有所不同。例如,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可以是略低的明确证据的证明;在适用死刑的刑事案件中,证明标准则应该是更高的排除一切怀疑的证明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