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咨询律师热线:

023-81317188

023-81318199

CHONGQING  RUIZHENG  LAW  FIRM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SINCE 1980
文章详情
案例列表
更多
律师如何为“死刑”辩护
来源: | 作者:cqrzls | 发布时间: 2020-07-16 | 643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者酌定从轻情节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二、对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已满18周岁无法查证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推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得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三、对于在审判时怀孕或者在羁押期间流产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不得适用死刑的辩护意见。 

四、具有下列法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行为系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的; 

(二)被告人又聋又哑的; 

(三)被告人系盲人的; 

(四)被告人系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五)被告人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 

(六)被告人系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 

(七)被告人系从犯、胁从犯的。 

五、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达成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六、具有下列酌定情节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具有严重精神障碍或智力障碍的; 

(二)被告人犯罪后有救助被害人、阻止犯罪结果进一步扩大等积极表现的; 

(三)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的; 

(四)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五)被告人亲属有协助投案、退赃、抓捕等行为的。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刚满18周岁的; 

(二)被告人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三)被告人正处于哺乳期的; 

(四)被告人有未成年子女,无其他人抚养的; 

(五)被告人父母年老,无其他人赡养的。 

(六)被告人系农村独生子女的。 

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基于社会、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有重大发明、创造的; 

(二)保留被告人对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有重要作用的; 

九、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在主犯中处于次要地位的; 

(二)共犯罪责无法查清的。 

十、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以及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十一、对于存在犯意引诱、双套引诱、数量引诱的毒品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犯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 

“双套引诱”是指行为人在特情既为其安排上线,又提供下线的双重引诱下实施毒品犯罪的。 

“数量引诱”是指行为人本来只有实施数量较小的毒品犯罪的故意,在特情引诱下实施了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的。 

十二、定罪证据确实、充分,量刑证据存在疑问的,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十三、辩护律师可以收集各级法院公布的与本案案情基本相同但未判处死刑的生效判决,并据此提出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应重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以及其他公开出版物。 

十四、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可以制作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意见书,提交法院作为从轻、减轻量刑的依据。 

量刑意见书应主要围绕被告人的家庭情况、教育状况、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犯罪原因、悔罪表现、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被害人对被告人有无谅解、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社会对被告人的评价等问题进行。 

量刑意见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估意见; 

(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 

(三)相关证据材料。

 

All Rirght Reserved ©重庆瑞正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金主任律师    前台座机:023-63209475    

​律所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9号英利国际中心一号楼37-3

免费法律咨询

023-81317188

023-81318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