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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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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院关于人赔案件指导意见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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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或者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人民检察院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又重新起诉的,辩护律师应当向法庭提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辩护意见。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申请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公开审判原则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4、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律师调取证据申请的;
2、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下级法院违背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加重被告人刑罚的;
3、下级法院未为符合指定辩护条件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4、下级法院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5、下级法院无正当理由拒绝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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